用《道交法》法劍驅散廢止《條例》陰魂
2017年11月17日晚,《新聞1+1》播出節(jié)目:“斑馬線前讓行,是禮,更是法!”其中主持人問專家:“斑馬線上如果有紅綠燈的話,行人仍然在闖紅燈的話,那么,如果機動車把這個行人撞了,那算誰的事?”專家回答:“斑馬線,它是不管是有沒有信號燈,你都得停車讓行,讓行人通過。其實我理解,這個時候當行人闖紅燈的時候,這個時候,其實才叫真正的禮讓。當然,行人有過錯,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!
一、不容廢止《條例》架空《道交法》第一條
專家的回答,是在解答行人闖紅燈與機動車相撞算誰的責任的問題,雖然讓人莫名其妙,但是卻讓人看清楚了,被《道交法實施條例》第一百一十五條中明令廢止的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》(簡稱廢止《條例》)陰魂不散,架空《道交法》總則第一條的又一次亮相。不管是誰,如果不根據《道交法》總則第一條,不僅難以明確解答行人闖紅燈與機動車相撞算誰的責任的問題,而且也難以明確解答沒有遵守通行規(guī)定與所謂“正常行駛”相撞算誰的責任等很多問題。為什么會這樣?因為不少人認為,《道交法》除第七十六條引人關注外,其他規(guī)定與被《道交法實施條例》明令廢止的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》中的規(guī)定相比,好像僅僅是一些細化和補充,沒有什么大的變化。致使很多人的思想觀念仍然停留在廢止《條例》上,導致《道交法》總則第一條被廢止《條例》架空。對此,只要先比對一下廢止《條例》總則規(guī)定與《道交法》總則規(guī)定有什么不同,便可以看清楚專家所說的話是廢止《條例》思想觀念的又一次表現。
在廢止《條例》總則中“駕駛車輛,趕、騎牲畜,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。”與“車輛、行人必須各行其道。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,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(yōu)先通行!逼渲械摹氨仨殹睆娬{的是排它性與單一性,連路人皆知的不可失去的“預防”也排除在外,這樣以來,便會使得“右側通行”“各行其道”的人可以以守法自居,有恃無恐,得理不讓人,可是,正是這樣的情況卻常常釀成事故,使本來可以避免的事故卻未能避免,如果這些“遵守秩序”的人,在頭腦中裝上了“預防”思想的話,那就會顧及對方,及時采取“預防”措施,避免事故,確保整體安全。可惜的是,“必須”這種強調把“預防”排除掉了,使沒有“預防”的任何行為都成了危險行為,成了釀成事故的行為。所以說廢止《條例》壞事就壞在用“必須”強調的排它性,單一性,把“預防”也排除掉了。而正是《道交法》對其《條例》在這一點上進行了革故鼎新。不妨看看《道交法》總則第一條是怎么表述的: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,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,保護人身安全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,提高通行效率,制定本法。這第一條是立法目的,具體可分為“和”前邊的目的及“和”后邊的目的,在道路上,只有首先達到“和”前邊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,預防”的目的,才能產生“和”后邊連的“減少交通事故,保護人身安全……”諸多目的;“和”前邊的目的是“因”,“和”后邊的目的是“果”!熬S護道路交通秩序,預防”擰在一起,是形影不離的關系,是避免事故的唯一做法。為了突出第一條統(tǒng)領作用及便于牢記,我們對《道交法》第一條“和”前邊的內容歸結為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八個字,并稱其為“八字方針”(在《道路交通安全八字方針:遵守秩序不失預防》一文章中對第一條作了較詳細的論述)!鞍俗址结槨钡纳羁虄群褪恰吧辽稀,“以人為本”,“保護人身安全”。
這樣《道交法》總則第一條便把現實中做到安全行車駕駛人的實際經驗加以總結,把廢止《條例》缺失的“預防”拉了進來,與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”擰在一起,做為硬性規(guī)定放在其起統(tǒng)領整部法律作用的首要位置。并且,《道交法》不再讓廢止《條例》總則中的規(guī)定占據其法總則起統(tǒng)領作用的位置,而對其做了關鍵性的改動,以從屬其法總則的條款形式出現,其變動如下:
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”在《道交法》第三十五條中表述為“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!薄败囕v、行人必須各行其道”在第三十六條中表述為“機動車、非機動車、行人實行分道通行!薄皟(yōu)先通行”、“借道通行”、“讓行”等,在《道交法》第四十三條、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七條及《道交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七條~第五十二條中,雖都有具體表述,但都得在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主導下落實。
可見,《道交法》的思想觀念與廢止《條例》截然不同,其法是真實的反映了實際情況,是切合實際的,是科學的。
可是,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》雖被廢止,但其錯誤思想觀念,即缺失“預防”的思想觀念卻常常會表現出來。文章開頭專家的回答,就是廢止《條例》思想觀念的又一次表現。專家沒有圍繞《道交法》總則第一條回答問題,這樣,不僅不能明確指出機動車存在缺失“預防”的過錯,而且還有縱容行人闖紅燈之嫌,還會導致很多用廢止《條例》理解《道交法》的人對《道交法》更加不能接受。還有,專家回答中說的“其實我理解”,是非常不自信的表現。在實際情況中,絕大多數駕駛人僅憑經驗便能做到,不管行人闖不闖紅燈,都得小心通過(這里所說的“小心通過”只是一種俗稱,而實際是“不失預防”地通過),而不是以自己方向是綠燈就可以不要“預防”,對對方就可以不管不顧的;不然道路上每天出現的過錯,發(fā)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就會多的難以想象了。讓人費解的是,機動車一旦與闖紅燈的行人發(fā)生事故,不少人卻總是說是行人的錯,究其原因,就是不少人仍然沿用廢止《條例》總則中的規(guī)定,把機動車的“右側通行”、“分道通行”、“優(yōu)先通行”看成是“必須”的事,稱之為是沒有違反規(guī)定的所謂“正常行駛”(真正的“正常行駛”,應當是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,這里所說的所謂“正常行駛”,只不過是失去了“預防”的空空“遵守秩序”而已),行人或其它車輛一旦與所謂“正常行駛”狀態(tài)下的機動車發(fā)生事故,便隨意使用所謂“全責”“無責”來認定事故責任,無形中架空了《道交法》總則第一條中就明確了的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,預防”擰在一起、形影不離的規(guī)定。這樣必然會造成:一,有些人認為《道交法》沒有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,甚至用極端的語言指責《道交法》;二,把《道交法》否定了的“撞了白撞”,雖然是縮小到了違反規(guī)定的機動車與所謂“正常行駛”的機動車之間發(fā)生的事故上,但隨著機動車數量猛增,“撞了白撞”的范圍在不斷擴大,使受害人不斷增加,使雙方都成為受害者的事故會越來越多(有關雙方都成為受害者的問題,我們在《國務院一份預防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戰(zhàn)略指導報告》一文章中有較詳細論述);三,安全管理工作偏離正確方向,使駕駛人日常安全教育、培訓長效機制,這一提高駕駛人理性認識“預防”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,事實上被扣分罰款所替代。
用所謂“全責”“無責”之論隨意認定事故責任的做法,使在事故中缺失“預防”的所謂“無責”的駕駛人,即使自己清楚還存在小心不夠的問題,但他敢說嗎?所謂“全責”“無責”之論推到極致,就成了“撞了白撞”的怪論,而把“路權”凌駕于“生命”、“以人為本”、“保護人身安全”之上。所謂“全責”“無責”之論是導致廢止《條例》架空《道交法》第一條的歪理,是造成有些人用極端語言指責《道交法》的禍根。用所謂“全責”“無責”之論認定事故責任的錯誤做法,其根源就在廢止《條例》用“必須”強調了“右側通行”、“各行其道”、“優(yōu)先通行”而排斥“預防”上,這樣不管是誰,都講不出令人信服的道理來。上面專家說的話難以讓人信服,就在于廢止《條例》的陰魂仍在他那里作祟。可以說,如果不是絕大多數駕駛人根據實際情況,憑經驗、明為小心,實為“預防”,就不是每天發(fā)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多得難以想象的問題了,而是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和行人誰還敢去道路上的問題了?梢,缺失“預防”的廢止《條例》,存在的問題是多么可怕了。《道交法》好就好在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,廢止《條例》錯就錯在用“必須”強調只能“遵守秩序”而缺失了“預防”。
二、圍繞《道交法》第一條認識交通安全
圍繞第一條,首先要弄清楚道路上的危險來自哪兒?駕駛人怎樣做才能安全?
1.什么是道路危險?
圖1 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至少要有相遇兩方才能形成
道路上的危險是由于汽車的運動慣性所產生的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的存在。但是,道路上只有一輛汽車,而沒有其他車輛、行人、路口、彎道等就形不成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。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至少要有相遇兩方才能形成(圖示1),相遇兩方是一個整體,彼此是互為對方危險的關系?梢哉f,如果緊急制動能在原地把車停住,道路上就沒有危險了,也就不需要制定《道交法》了。
2.駕駛人怎樣做才能安全?
圖1所示,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的遠端與引發(fā)事故的相遇地點即“危險點”緊密相連,近端與采取預防措施的“安全區(qū)”緊密相連;駕駛人在“安全區(qū)”采取預防措施,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延續(xù)“安全區(qū)”采取的預防措施,直至安全通過“危險點”。駕駛人遇對方,就是這樣在采取預防措施——延續(xù)預防措施——通過“危險點”反復的循環(huán)過程來完成安全行車全程的,這就是常說的“安全駕駛”。
圖2 綠燈不改變斑馬線和路口危險地點的危險性質
明白以上道理,你就會明白,有對方,即使你的方向是綠燈,也不能改變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與綠燈下斑馬線和路口危險地點的危險性質(圖示2),因此,行人闖不闖紅燈,你都得在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主導下通過路口。當然,行人闖紅燈,不僅是違法的,而且是把自己的安危交給了別人,如果綠燈方向的機動車駕駛人,把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這一形影不離的關系硬生生地分了家,失去“預防”,就會造成兩方錯誤在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同時出現而構成發(fā)生事故的條件,如果發(fā)生事故,缺失“預防”的機動車怎能說沒有責任。這里,只有事故責任大小之分,而沒有構成事故條件的不同。確切講,缺失“預防”的“綠燈行”,只是一個空殼,因為道路上根本就不應該存在缺失第一條中“預防”的空洞交通規(guī)定,“不失預防”是一種責任,缺失“預防”出了事故,就理應承擔這種責任?梢哉f,除“酒后駕駛”、“疲勞駕駛”、“駕駛安全機件不符合要求車輛”等使人防不勝防引發(fā)的事故,有時是其一方的錯誤外,其他事故基本都是兩方或兩方以上錯誤在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同時出現構成的。由此便會明白,處在“右側通行”、“分道通行”、“優(yōu)先通行”即“正常行駛”狀態(tài)下遇對方,上述規(guī)定及所有通行規(guī)定,都不能改變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的危險性質,只有在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主導下,才能使所駕車輛始終在自己的掌控之下,做到安全通過“危險點”(圖示3)。
圖3 “分道通行”也不能缺失“預防”
現實中,機動車駕駛人,如圖3所示AB兩車都是“右側通行”,按照不超過“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”的速度行駛的,但在發(fā)現前方“分道通行”的行人(行人停步明確做出自己注意到汽車的示意)和非機動車時,并沒有以“右側通行”及彼此都是“分道通行”為由,繼續(xù)保持不超過“70公里/小時”的速度行駛,而是在減速、鳴喇叭、做好停車準備的前提下接近行人和非機動車的。他們?yōu)槭裁磿@樣做?因為經驗告訴他們,“右側通行”、“分道通行”,不超過“70公里/小時”的速度等,都得根據實際情況,小心行事,“預防”通過。不然如前文所說,就不是每天發(fā)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多得難以想象的問題了,而是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和行人誰還敢去道路上的問題了。圖3所示,是機動車駕駛人完全在對方沒有出錯時就憑經驗做起的“預防”,只是他們還沒有把經驗提高到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理性認識的高度。經驗還是片面的,只有理論才能有普遍性的、理性的指導意義。
三、整體安全是《道交法》的靈魂
為什么《道交法》施行以來,人們做的與說的還會存在那么多的誤區(qū)呢?其原因就是不少人用理解其它法的思維模式來理解《道交法》?梢哉f,你在道路以外的工作活動中,也許是一個有道德、有修養(yǎng)、有素質,文明的遵規(guī)守法人。因為,在道路以外的工作活動中,管好自己就是守法。而在道路上,如果不認為相遇雙方是一個整體,不認為管好自己的同時還要考慮對方在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的安危,就會糊里糊涂成為一個違法者、肇事者,甚至把自己、對方和無辜乘客的命搭上,因為只有道路上才存在你與相遇方共同形成的獨有的可怕的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。這里,單就汽車上的一些裝置,如喇叭、后視鏡、轉向燈、制動燈、危險報警閃光燈以及隨車攜帶的警示牌等而言,使用時無一不是在向前后左右車輛行人說明著你車輛的狀態(tài),同理,對方使用時也是在向你說明著他車輛的狀態(tài),這些無一不是為了確保整體安全。因此,不明確《道交法》與其它法的區(qū)別,只管自己,不顧及對方,而是用理解其它法的思維模式理解《道交法》,《道交法》就會被廢止《條例》架空,這時,再講什么《道交法》沒有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大談什么道路上的法制觀念、人的素質、文明程度以及什么“斑馬線前讓行,是禮,更是法!”等等,都是片面的。應該明確,管好自己的同時考慮對方在“制動非安全區(qū)”的安危,是《道交法》與其它法的明顯不同之處;整體安全是《道交法》的靈魂!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是體現整體安全的指導方針!
總之,交通參與者都應該緊緊圍繞《道交法》第一條,把明為小心,實為“預防”的經驗,提高到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理性認識的高度,明確其在整部法律中起統(tǒng)領作用,特別是要明確道路上根本就不應該存在缺失第一條中“預防”的空洞交通規(guī)定,交通參與者都應該牢記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要與自己始終形影不離,只有這樣,才是避免構成發(fā)生事故條件,確保整體安全的唯一做法。以此完善交通參與者,特別是機動車駕駛人日常安全教育、培訓長效機制,使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預防”深入人心,用《道交法》法劍驅散廢止《條例》的陰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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